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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资质核准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含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7、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8、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10、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1、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12、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第2至10项材料由工商注册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章(在省工商注册登记单位由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章)。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8号永怡新都704A-704B 联系人:付老师 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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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资质核准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含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7、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8、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10、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1、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12、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第2至10项材料由工商注册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章(在省工商注册登记单位由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章)。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8号永怡新都704A-704B
联系人:付老师 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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